《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規范》(DB31/T 889-2015)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是室內環境治理行業的服務性規范。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芳、徐道行、惠倩、陳仲敏。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張萬、陶琦、陳國柱、時明欽、林丹、宋笑雨、馮勁梅、林翰、陳長成、王楓、陳大力、楊修慧。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環境要求、安全要求、人員要求、配置要求、服務要求、驗收規則、評估報告和跟蹤服務。
本標準適用于住宅和辦公建筑物、民用建筑工程及各種公共場所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也適用于其它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DB31405-2012《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范》
國發[1987]24號《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WS394-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WS/T395-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
WS/T396-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標準。
3.1
民用建筑civilconstruction
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辦公樓、學校、食堂、商店、酒店等。
3.2
民用建筑工程civil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建筑結構工程和裝修工程。包括Ⅰ類民用建筑工程和Ⅱ類民用建筑工程。
3.2.1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type I
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3.2.2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civil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type II
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3.3
公共場所publicplaces
人群比較聚集來往比較頻繁,停留時間較短,供人們工作、學習、娛樂、休息、購物、交易、美容、美發、體育、社交、參觀、旅游等滿足人們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共建筑物、場所及其設施。
3.4
室內環境治理企業indoorenvironmen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以改善空氣品質和室內環境質量為目的,從事家庭、辦公等民用建筑及公共場所的新風、化學污染治理和空氣凈化服務的企業。
3.5
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Shanghaiindoor environment management service model contract
甲乙雙方就室內環境凈化治理事項達成協議時所使用的行業示范性合同示范文本。
規范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聯合制定。
3.6
室內環境治理員indoorenvironment treatment staff
從事民用建筑物及飛機、汽車、船等內部空間環境簡易檢測、污染評估和治理等工作的人員。在國家職業大典中屬第二大類“其他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人員”。
3.7
室內環境污染indoorenvironment pollution
室內環境污染主要包括物理性污染、化學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3.8
客戶告知書customernotification
施工結束后,治理服務公司提請客戶必須嚴格遵守的有關安全、技術事項的書面文件。
3.9
新風量fresh air volume
從門窗、管道進入的室外空氣總量。在門窗關閉的狀態下,單位時間內由空調系統通道、房間的縫隙進入室內的空氣總量:單位m3/h。
3.10
合格評定conformity assessment
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的規定要求得到滿足的證明。
4基本要求
4.1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有效的原則、在施工治理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防火、環保等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程。
4.2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必須現場勘查、污染評估,并出具完整的治理方案。
4.3承擔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的企業應具備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資質。
4.4治理人員需持有室內環境治理員(包括專業咨詢人員、專業勘察人員、技術負責人、治理施工人員、質量管理員等)上崗證。
4.5治理服務企業委托的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機構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4.6治理方開展服務應與委托方就室內環境治理服務事項達成協議,必須共同簽署《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見附錄A)。
5環境要求
治理方服務過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5.1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5.2將施工用物料、化學品、危險品正確有序擺放。
5.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現場的粉塵、廢氣、噪音、振動、光輻射、固廢及能源的使用。
6安全要求
6.1治理服務現場應設明顯警示標志,表明事故易發部位及非施工人員禁區。
6.2治理服務區域內不得隨意拉接電源、電線,不得有裸露電線。
6.3消防設施及器材定點配置齊全。
6.4按治理操作工藝制訂防爆、防火、防毒措施和緊急救援預案。
6.5施工時應穿全身裝工作服,戴防腐蝕手套、鞋套、口罩、護目鏡及配備計算機、溫度計、表等相關物品。
6.6應定期開展對治理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和召開安全現場分析會議。
7人員要求
7.1專業咨詢人員
從事專業咨詢工作的室內環境治理員在接待咨詢時,應做詳細的記錄,并予以保存。
7.2專業勘察人員
從事專業勘察工作的室內環境治理員需要對室內環境的空氣質量與潛在的污染源作出準確的判斷和評價。
7.3技術負責人
從事技術負責工作的室內環境治理員負責編寫、制定、執行治理方案,根據實際治理效果做相應方案調整,并負責現場安全。
7.4治理施工人員
從事治理施工工作的室內環境治理員按照治理方案根據不同環境、不同污染源選擇相應有效的治理方法。
7.5質量管理員
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室內環境治理員應監督、控制、檢查治理服務的質量;
管理整個治理服務的過程記錄并按照標準流程進行核對;
管理治理服務的結果,并整理相關文檔;
對相應文檔進行記錄歸檔,并及時核查記錄。
8配置要求
8.1檢測儀器
8.1.1數量
治理方可根據治理服務的需要配置便攜式檢測裝置:
a) 必須配置粒子計數器、甲醛檢測儀、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檢測儀、苯檢測儀;
b) 不限于配置以上設備;
c) 上述各類檢測儀器的數量均不得少于一臺。
8.1.2檢定
檢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a)入庫檢定:送檢合格后編號建卡,記入計量器具臺賬;
b) 周期檢定:應按國家檢定規程或使用頻率(或使用前)可委托國家計量部門對照可溯源至國際或國家標準的裝置進行校準或檢定。便攜式檢測儀器的周期應符合計量檢定規程要求,并送取得政府行政許可的計量測試機構檢定;
c) 修后檢定:對使用過程中發現失準的、檢定不合格的、損壞的均送取得政府行政許可的計量測試機構修理、檢定直至合格。
8.1.3標識
檢測儀器應標明名稱、編號、合格證、檢定周期等信息。
8.1.4應有入庫、保存條件、使用、檢定、維修記錄。
8.1.5搬運、儲存、維護期間應防止損壞。
8.2設備
設備應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型號、規格按施工要求,配件齊全;
b) 在規定期限內做驗收檢驗,以確定設備的質量;
c) 有設備出廠合格證和規定期限內的合格證明;
d) 有作業指導書:
明確的原理目標說明、使用的簡介、適用范圍,可接受的終點和預期的結果、逐步遞進的過程描述,包括需要的圖和表、執行程序。
e) 有確保設備運作不會產生新環境污染的嚴控措施。
f) 相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8.3藥劑或產品
藥劑或產品應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a)應標識藥劑和產品名稱、有效成份、用途、使用方法、執行標準、公司名稱、地址、生產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b) 應有自檢報告或產品質量證明書或第三方檢測報告;
c) 必須滿足政府發布的關于限制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的安全環保法令法則;
d) 應有使用的作業指導書;
e) 應有使用時的嚴控措施、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
9服務要求
9.1客戶咨詢
客戶咨詢應符合:
a) 記錄客戶基本信息;
b) 告知客戶服務的工作流程(見附錄B)。
9.2污染源判定
通過現場勘察做好以下工作:
a) 編制現場檢測方案:檢測點名稱、檢測污染物名稱、材料工具、預計測試時間、人員配備;
b) 開展現場檢測:選擇測點、應用快速測試儀進行測試、讀取監測數據、填寫檢測記錄;
c) 獲得政府認定的實驗室計量行政許可的可向客戶收費,沒有獲得政府認定的實驗室計量行政許可的不可向客戶收費;
d) 污染源評估:由現場勘察、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分析,提出評估報告。
9.3治理方案
9.3.1治理方案的確定
治理方案文件應符合:
a) 治理前污染情況;
b) 分析檢測報告;
c) 對照相關標準;
d) 考慮用戶要求;
e) 綜合治理技術、治理設備、治理藥劑和產品的應用,按雙方的約定,或按照GB/T18883-2006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DB31405-2012 《上海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規范》、國發[1987]24號《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WS394-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T395-2012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學評價規范》、WS/T396-2012《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規范》的規定形成治理方案文件。
9.3.2治理方案的主要內容
治理方案包括有:
a)室內環境性質和治理部位;
b)室內污染物來源、治理目標、治理指標;
c)治理的操作流程、操作工藝、重點部位;
d) 治理技術、設備、藥劑或產品;
e) 新風系統。
9.3.3治理方案表(見附錄C)。
9.4施工準備
9.4.1按治理方案要求,選定治理設備、治理產品、治理藥劑。
9.4.2施工工具
施工工具的類別:
a) 固定設施保護用材(膠紙膠帶、美紋紙、塑料、無紡布);
b) 噴涂器械(噴壺、噴涂機、噴槍、噴頭、空壓機、毛刷、過濾裝置);
c) 清潔用具(抹布、清潔劑、吸塵器);
d) 輔助設施(加濕器、強制排風扇、照相機)。
9.5施工
9.5.1根據治理方案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計劃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9.5.2查驗施工治理設備、治理藥劑、治理產品及相關作業指導書。
9.5.3按施工工藝對現場物品(家具等設施)進行保護措施。
9.5.4按施工工藝對現場環境(門窗、中央空調送風口、廂柜、抽屜等)進行相關處置。
9.5.5現場施工人員做好施工準備,非施工人員全部撤離現場。
9.5.6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
9.5.7按操作流程、操作工藝、重點部位進行施工。
9.5.8施工完成后拆除施工設施、清理現場,恢復治理前原貌。
9.5.9施工人員自檢,自檢合格后,簽發“客戶告知書”,施工結束。
10驗收規則
10.1組批
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按治理項目組批。
10.2驗收
10.2.1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的檢查和驗收按合同的約定進行。
10.2.2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工程驗收,應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
10.2.3檢查相關資料:治理方案文件;藥劑、產品、設備進場檢驗記錄;施工文件和施工記錄等。
10.2.4對《上海市室內環境凈化治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見附錄A)中規定的各項治理服務項目進行檢查。
10.3驗收結果的處理按如下進行:
a)當“10.2.3”、“10.2.4”均符合驗收要求時,則判定為合格;
b) 當“10.2.3”、“10.2.4”中有一項不符合驗收要求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c) 判定結論為不合格的,應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整改后按“10.2.3”、“10.2.4”要求進行復檢,直至達到合格要求。
10.4合格評定
合格評定可采用治理方聲明、委托方認定或第三方認證的形式進行。
11評估報告和跟蹤服務
11.1評估報告
治理方應對治理服務整個過程出具治理服務評估報告(見附錄D)。
11.2跟蹤服務
11.2.1治理方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治理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11.2.2治理方應定期或不定期,通過顧客意見反饋表(見附錄E)收集顧客相關信息,了解顧客對治理服務質量的滿意程度。
11.2.3治理方應根據日常監督檢查和顧客意見反饋表,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持續改進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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